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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审核 |
绥芬河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法人单位 |
审批需提交材料:1、项目单位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所需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申请;
(2)由具有资质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3)企业法人执照;
(4)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复;
(5)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6)进入海关沟、孙家沟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与市招商局签定的投资协议书及土地订金收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
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预备项目审核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初步设计批复
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项目初步设计申请报告;2、具有资质部门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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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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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2、市发改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预备项目通知单及固定资产投资预备项目审核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
4、初步设计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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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材料齐备,符合条件,三个工作日批复或核准。 |
15元 |
黑计投资[199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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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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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法人单位 |
1、项目单位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所需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项目申请报告请示
(2)项目申请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所需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1)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预备项目审核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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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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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单位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2、市发改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下自行审批项目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预备项目通知单及固定资产预备项目审核表;
3、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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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材料齐备、符合条件,3个工作日下达批复或出具上报省发改委审批请示。 |
15元 |
黑计投资[199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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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审核 |
绥芬河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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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 |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4、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5、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6、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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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单位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由市发改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上报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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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所有材料齐备、符合条件,3个工作日出具上报省发改委审批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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