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闭
╳ 关闭
您的位置: 首页 >> 重要通知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9-09-07 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委员会 访问次数:154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

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做好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申报资金项目的组织

 

(一)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向国家申报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各市(地)、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市本级、县(市)企业资金项目的筛选、推荐申报工作。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推荐申报的资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同时,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重申,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与各类经济技术咨询公司或个人签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中介性合同。否则,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各市(地)、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的申报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申报项目要求

1、各地申报项目必须符合《通知》中的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并明确注明所申报项目的具体类别。

2、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重点产业集群中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从市(地)、县推荐到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2009年第一批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储备项目中筛选产生。

3、重点产业集群中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抓紧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函[2008]89号)要求所上报的项目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筛选产生。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要求

由担保机构注册所在市(地)、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担保机构直接向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要求及需上报的材料:

1、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通知》申报条件要求认真进行申报。

2、各地推荐申报的每个项目资料要按照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提供全部申报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贷款担保卡凭证复印件;

7)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9年上半年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

82009年上半年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

9)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102009年上半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每个担保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纸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确保上报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相关纸质资料必须用申报软件生成的打印件。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要求

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9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其他要求

 

(一)各市(地)、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务于2009911日前,将经筛选、审核后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申报的每个项目材料一式6份),并以联合行文形式分别上报省工信委第四办公区(原省中小企业局)相关处室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各3份)。过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已连续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报送的申报文件及所附项目资料纸质材料必须按《通知》中附件3的要求装订成册,用A4纸打印。电子文档文字材料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四)联系人及电话: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产业集群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报省工信委第四办公区科技创新处,联系人:何红,电话:045153638638

产业集群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报第四办公区发展规划处,联系人:李秀荣,电话:0451-53637688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报第四办公区融资担保处,联系人:张振声,电话:045153637359

中博会补助项目报第四办公区合作服务处,联系人:郭洪文,电话:0451-53638248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徐金光,电话:045153635414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


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局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产业集群中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2、农产品加工项目:重点是产品有市场、增加就业岗位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规定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申报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的产业;二是年服务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质量检测等多种公共服务功能,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是采用或生产的节能产品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或在产业集群内进行集中治污改造。

5、申报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项目建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1231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在2.5亿元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1.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9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每个项目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业务为单笔800万元(含)以下、单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补助额度: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其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对《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内的参展企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并说明申报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5个。

四川省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陕西省、甘肃省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5个,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5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9 92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3)。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〇〇九年八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