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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

2007-08-17   访问次数:27 【文章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开放建设市场,加大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完善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建设领域的作用,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达到95%以上,使其成为建设领域的主力军。为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出我厅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建设领域准入门槛
  
1、降低非公有制企业资本金注册标准。放宽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注册资本要求,凡申报上述企业,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前期注册的资本金可降至应注册资本额的10%(不低于3万元),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前期注册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金额的50%,实行先行注册,其余资本可分期注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2、对取消非公有制企业前置审批条件。凡是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企业资质申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增设附加条件。
  
3、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地位。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方案招投标上,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实行政策待遇平等、市场准入平等,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4、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建设领域的所有中介服务市场。拥有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个人领办建设领域各类中介机构,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面积测量、房屋拆迁承办机构等。
  
5、鼓励农民和乡镇企业,在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下,兴办或进城兴办建筑业类劳务分包企业。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进入建设领域
  
1、鼓励支持外资和非公有资本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清冰雪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经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已建成的市政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资本转让经营权。
  
2、鼓励支持民营和外资企业投资房地产市场。在房地产各种收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国有、全民、集体房地产企业。
  
3、打破新办勘察设计行业的规模和数量限制,鼓励支持引入非公有制经济资本,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收购国有勘察设计单位。
  
4、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办注册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执业资格,在体制和机制上实现与国际接轨。
  
5、允许外商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6、允许外资设计单位采取与中国专业机构合作方式参与设计方案招投标,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开展建筑设计活动,并允许外商拥有多数股权。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力度
  
1、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机关公务人员的素质,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建立和完善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立规范和市场经济秩序,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平等、公平的法制化发展环境。
  
2、减少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体系,对非公有制企业申办的事项,要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3、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将涉及建设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依据、数量等通过网络和公示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保障所有申报人的知情权,逐步健全和完善建设政务公开制度,凡机关出台的相关文件,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一律向社会公开。
  
4、对劳务分包企业下放权限。将原由建设厅审批的一级劳务分包企业和不设级别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下放给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原下放给市(地)审批的二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下放给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加强对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等改革进程的研究。注重对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的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将市政公用事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需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公共项目的预警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同时研究制定我省推进公用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指导我省公用事业的机制转换。
您是第 227292 位访问者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局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海伦市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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